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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8888888经济适用房:剩5年可出售,须要交纳80%溢利2012年广州市财政局与市国土房管局牵头公布《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限于住房上市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及收益分配管理规定》,明确规定:2007年12月18日前已卖出或已签定购房合约的经济限于住房,在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两年后方可上市,产权人不应按交易评估价格的1%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2007年12月18日及以后签定购房合约的经济限于住房,自签定购房合约之日起5年后方可上市,产权人不应按预计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限于住房差价的80%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限价房:剩五年上市,需补缴七成土地收益款2014年12月12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公布《禁售商品住宅解散操作者提示》、《禁售商品住宅上市交易操作者提示》,具体禁售商品住宅5年后上市交易方式为:产权人出让禁售商品住宅并补缴土地收益价款,或产权人自行交纳土地收益价款后获得几乎产权。
补缴标准为土地收益价款按照交易时点或申请人补缴时点契税课税价格与原出售价格之间差价的70%计缴,补交土地收益价款后,房屋性质注册为商品住宅。5年内的限价房可实施内循环解散:可再行由政府买入,政府不买入的,再行决定合乎禁售商品住宅出售条件者出售。房屋销售价格按照年限折旧率融合成新确认,5年内解散的,房屋性质仍归属于禁售商品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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